加強企業管理 正確面對新稅改
文/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周月萍 魏 飛 曾明德2013年03月05日
讀者: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業稅制改革部分主要為:明確建筑業使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這次稅改,對施工企業有哪些影響?該如何應對?
律師:本次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目的是,為了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但是,若建筑企業不改變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新稅制不僅不能減輕建筑企業的稅負,反而會大大加重企業的負擔。
稅改之后,建筑施工企業將面臨的挑戰。“營改增”后企業稅負不降反增。應繳稅款計算方式的變更直接導致企業應繳稅款數額的變更。理論上,“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有可能會下降,也有專家論證:由于材料、設備抵扣的原因,必然導致稅負下降。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方法仍處于傳統且粗放的水平,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落后,寬松的承包模式無法對項目部及分公司進行有效管理,這些都導致企業對于進項稅額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筑企業的實際測算結論均顯示“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
倒逼施工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其中也自然包括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的現代化。有的學者把“營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業加強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機遇。“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將成為施工企業面臨的又一挑戰。
人工費、建筑勞務成本無法抵扣。據統計,施工企業的人工費、勞務費成本占據建筑施工成本的比例30%左右。一方面,建筑勞務公司沒有被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建筑勞務公司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企業就有約30%的成本無法抵扣;另一方面,若建筑勞務公司也被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因為其幾乎沒有任何的進項稅抵扣,勞務公司增值稅稅額最終也要由建筑施工企業負擔,建筑勞務市場的價格也就會繼續上升。
新舊制度銜接不暢,成本預算增添不確定因素。雖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正式實施,但是各地相對人工費調整、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營改增”前新購的生產設備抵扣、增值稅繳納節點等問題尚未出臺明確政策,企業近期的報價活動中需密切關注相應的涉稅政策變動。例如,在定額編制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未進行相應調整的過渡期,營業稅和增值稅價內、價外稅的區別可能會給施工企業在成本預算時增添不確定因素。
有效利用“營改增”改革,降低企業成本,規避企業風險。注意完善合同約定,明確付款程序。筆者曾代理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總包方與分包方對相關稅費約定由總包方代扣代繳,在工程審定結算時再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程審定結算時,總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總包方代扣代繳的稅費總計60萬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為鋼結構制作、銷售、安裝公司,一直按照增值稅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經開具了等額增值稅發票。但是總包方無法使用這些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雙方訴至法院,雖然最終調解結案,但雙方為了辦理相關稅費的抵扣也花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該案也提醒施工企業,“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等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由對方承擔等額、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同時還要約定對方提供相應的請款申請、購銷憑證、增值稅發票后再行付款。
加強對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內部承包和分公司經營有利于企業業務拓展和調動員工生產積極性,但是也給企業帶來了諸多管理問題。承包人和分公司往往不注重工程財務成本管理,“營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還一味地以為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工程款發票便可,這勢必會導致最終結算時發生糾紛。施工企業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時進行培訓,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施工企業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選擇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合作商供應材料、機械設備租賃。由于稅制改革,施工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稅率,以免無法抵扣企業增值稅。
加強稅法培訓,做好相應報價調整。稅收制度雖然已經確定,但具體的實施方案,各地尚未出臺相應政策。企業相當一部分人員對于稅制改革方案及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等稅法規定尚不了解,施工企業應當積極組織財務、管理、造價等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保持與稅務、建設主管部門的溝通,以盡快了解最新稅制規定,調整報價方案。
綜上,營業稅改增稅后,增值稅數額的高低直接取決于建筑施工企業能夠提供多少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做進項抵扣。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應的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并且,試點推進階段還會發現諸多意想不到的問題,施工企業要針對不能提供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自身管理上增強堵漏意識,以盡量減少損失。
摘自第295期《施工企業管理》律師問答:新稅改,減壓還是增負
公司辦公室
2013-3-30